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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在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3-2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1)参联字4号文件《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吉教联字(200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应征入伍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校的学生均有依法服兵役的责任和义务,征集的对象为18周岁-22周岁男性学生。

二、 应征入伍的条件和标准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凡在校学生年满18岁至22岁均可报名;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其视力标准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0年8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兵体检视力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 应征入伍的程序和办法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按照学生本人自愿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学校武装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入伍的动员,报名和面试摸底工作。对体检合格的在校学生的政审工作,由学校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武装部和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入学不满一年的学生,由公安部门商请入学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政治审查并出据局面证明。对体检、政审双合格者进行选拔,由学校和长春市朝阳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 关于退伍后的优抚、安置

凡在校学生入伍后,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具体办法一般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生入伍后,与入伍地其他非农兵员一样享受同等优待政策;

2、学生入伍服兵役期满退伍后,学位准许其复学就读,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遇有非个人因素提前退伍的,仍照此办理;

3、学生入伍服役期满退伍后,自愿正式退学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五、 关于其它政策规定

1、保留学籍和复学规定

对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出现役后一般回原学院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学校视学生在部队的实际表现酌情处理。学生入伍服役期满退伍复学时,学校按照入伍离校时有关收费标准补交相关费用,本着对退伍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对其有关费用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减免。在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属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适当减免学费。复学后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2、退返学杂费等规定

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校退返其本学期由个人交纳的学杂费及其它应当退返本人的一切费用,不让入伍学生在经济上承受任何损失。

3、档案材料备存规定

学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兵役机关,将其档案材料复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学校存档备查。

本规定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