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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学生参军入伍

发布日期:2009-10-26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欢迎有志青年参军入伍

军营是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锻炼人才的大熔炉。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一年一度的征兵工作开始了,为让广大适龄青年和家长了解今年我市征兵工作有关政策,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1、征集的主体对象。今年征集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的男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征集年龄和条件。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的男青年,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视力要求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要求身高在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的+20%、-10%,,身体无传染及其它严重疾病。在政治上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违法乱纪行为等。

二、征集时间和报名方法

1、征集时间:10月1日至11月1日为报名阶段,从11月1日开始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12月10日后开始输送部队。

2、报名方法:适龄青年应在11月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武装部或院校武装部或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报名电话见后)。也可在因特网上报名,登录“长春市征兵工作网”(网址为),点击“义务兵报名”,经兵役部门审查合格后通知本人。

三、高校毕业生入伍享有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际补偿或代偿。

四、高学历士兵退役后享受就业升学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优先录取;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五、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相关政策

1、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2、给予经济补助。对征集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0,000元。

3、退役后的复学政策。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4、优待安置政策。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六、高学历士兵退役后在就业和自主创业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1、对高学历退役士兵实行特殊优待安置。按吉政办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根据本人自愿可改为当地城镇户口。其中,对入伍前具有高职高专毕业以上学历并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享受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由当地政府采取以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符合上述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按吉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符合上述条件选择安置就业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2、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就业普惠培训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专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各县(市、区)征兵办联系电话:

长春市征兵办:86136013,86136012

榆树市征兵办:83622670 朝阳区征兵办:85112455

农安县征兵办:83222740 宽城区征兵办:82978785

德惠市征兵办:87266406 南关区征兵办:85213004

九台市征兵办:82324540 二道区征兵办:86940065

双阳区征兵办:84224932 绿园区征兵办:87982118

长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注:长春工业大学武装部联系电话:85716220

上一条: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2009年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的有关条件要求和大致工作安排